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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局举行听证会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admin110
    2016-11-30 10:35:59    来源:中国石林网   转载

    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举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听证会的通告

    (第1号)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就《石林彝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石林彝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试行)》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拟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9:30(星期二)举行。

    三、 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1. 本县年满18周岁,从事或者关注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人员18人至20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 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着或者专家3人至5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县环保局根据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县居住或者工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县环保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听证会报名表》(附后)。信函报名请函寄至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652200));传真报名请填写好《听证会报名表》后传真至0871—67791559;网上报名请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http: // ygzf.yn.gov.cn/tingzheng/areagg.jsp),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2395881674@qq.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石林县环保局将于2016年12月2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石林县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石林县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石林彝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石林彝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试行)》(见附件)在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12月25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6年12月25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石林县环保局。

    联系地址:石林县龙泉路环保局  邮编:652200 

    联系人:黄为  联系电话:13888211822 (传真)67791559

      电子邮箱:2395881674@qq.com

      

       特此通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1:

    石林彝族自治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高效便民的环评审批制度,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有关要求,结合石林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备案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开工前(无建设期的项目为开业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条:备案采用环保审批窗口现场备案的形式。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自行到环保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对于资料齐全(具体见附件2)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关当场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属于备案范围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现场一次性告知。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备案前,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认真填写《石林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申请表(试行)》。项目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县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确保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并进行承诺,如存在瞒报、漏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自身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实施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直接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第九条: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应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若备案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行为,或存在漏报、瞒报相关信息等情况,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列入环保信用黑名单。其中,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应撤销其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备案完成后,项目选址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无建设期的项目为开业前)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石林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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